發布日期 2005.07.05
群體國際法律公告「盜拷租售 刑責伺候 」
【盜拷租售,刑責伺候】
近來坊間部分影視出租業者,利用一對多型的燒錄機,私自燒錄、出租或販賣盜版影片予一般消費者,藉此賺取違法暴利。這種盜版行為已明顯觸犯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註】,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有此種行為不當之業者,本公司與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會同司法單位進行嚴格取締,決不寬貸,望業者自律切勿以身試法。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書
相關案件判決主文:
出租業者楊 XX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肆拾壹片、一對一型光碟燒錄機貳台及一對三型光碟燒錄機壹台,均沒收之。
犯罪依據相關法條:
【備註】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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