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05.07.07
群體國際法律公告「連續燒錄 罪行加重 」
【連續燒錄、意圖營利、罪行加重】
市場上部分出租業者,因貪圖盜版所夾帶而來的龐大違法利益,在取得片源後,連續燒錄未經授權之影片,並加以出租、販賣,其行為已嚴重侵害著作人之權益,本公司與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為有限公司為遏阻此種惡行,對於此類不肖業者將嚴格取締。另外,刑法也對於此種連續犯罪亦有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之規定,希望民眾與業者能自重,不可對這種盜版所附隨之違法利益心存貪念,不可自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相關案件判決主文:
林XX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燒錄機一台及如附表所示擅自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一百一十三片,均沒收。
宋XX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燒錄機一台及如附表所示擅自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一百一十三片,均沒收。
犯罪依據相關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佰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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