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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5.08.08

群體公告:誰說好東西一定要跟好朋友分享

許多人都會有好東西要跟好朋友分享的習慣,將買來的音樂CD、影片VCD、DVD再燒錄一片送給同學、朋友,但是有時這樣的分享行為卻會為自己帶來麻煩。

依照著作權法理論「第一次銷售原則」,消費者對於買來的「合法」著作重製物已擁有所有權(前提是正版商品,且經著作權人同意販售於市面),可加以出租、販賣。但值得注意的是,並不可將此合法重製物再加以燒錄送予朋友,因為著作權法規定此種燒錄光碟行為屬重製行為,而此種重製權專屬於著作權人,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也就是說,消費者並未得到著作權人同意前是不能擅自重製該著作物的。消費者所買到的是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並無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因此,若私自再燒錄一片送予朋友,應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

例如:小明將燒錄好的影片送給小如,此雖不構成散佈著作物行為,卻可能侵害到重製權,依著作權法規定,雖不受刑事訴追,但卻有可能吃上民事官司。

所以分享電影、音樂等檔案前,都應先注意是否不小心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而讓自己誤踏法網之中。本公司與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特於此說明。謝謝大家對霹靂布袋戲的支持與愛護。

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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