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07.03.29
霹靂國際多媒體對坊間小雨娃娃之公告
北部某知名木偶精品店,因未經本公司授權同意,而擅自利用本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布袋戲木偶造型,改作為俗稱為小雨娃娃之Q版玩偶(以下稱小雨娃娃)進行販售,因而觸犯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92條、第93條、第94條遭起訴。本案經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該店家確有侵害本公司之著作權之事實,且犯罪時間非短、販售數量亦非小,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以資懲戒。
本公司特此提出嚴正聲明:
目前坊間店家自行製作與販售之小雨娃娃,都是未經本公司授權所製造之盜版商品。任何將小雨娃娃公開展示與販售之行為,均已侵害本公司的著作權,本公司將對此情形持續嚴密進行蒐證與監控。如已涉嫌侵害本公司著作權之店家,切莫再行以身試法,並不得再行製作或販售任何未經本公司正式授權之周邊商品。如經本公司查獲者,必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待。
霹靂國際多媒體 啟
備註參考事項: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