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霹靂布袋戲非法販售下載案件處理狀況聲明
日前陸續接獲多樁戲迷朋友們檢舉網路上提供「霹靂布袋戲」之不法下載及未經授權不當販售之情形,經本公司一一深入調查之後,目前已有數宗案件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同時有多起案件已由法院完成判決。
關於網路上未經授權非法販售及公開傳輸下載本公司與霹靂國際多媒體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霹靂系列】影音產品,均係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不論是主動調查或者透過戲迷被動的檢舉,本公司與霹靂國際多媒體針對網路販售及公開傳輸下載行為均會嚴加查緝。敬請相關不肖人士及不法業者自重,切勿持續以身試法。
茲將部分判決案例公諸如下,以玆警惕:
奇摩拍賣相關販售資訊貼圖

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 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 著作權 侵害。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 ( 處罰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 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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