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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5.07.06

群體國際法律公告「擅自燒錄 法網難逃 」

擅自燒錄法網難逃

由於燒錄工具的快速發展,自行燒錄各式影音光碟已非難事,許多人就有了「自己燒錄的光碟,不論幾份都不違法」的錯誤認知。事實上,民眾擅自燒錄未經授權之影片,雖非意圖營利,但其燒錄行為已侵害著作權法者,除刑事上之責任,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人最高可請求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金額。本公司與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要大聲呼籲,有此種行為之民眾,應該要想想這樣的行為帶來的刑責及賠償問題,不要誤觸法網,成為盜版的一份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相關案件判決主文:

朱XX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處有期徒刑五月,併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百元及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一對五燒錄器」一組(共五台),及盜版影音光碟片合計貳佰貳拾片(含「霹靂九皇座第十九集」伍拾片、「霹靂九皇座第二十集」伍拾片)均沒收。

犯罪依據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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